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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武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西省文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山西省文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文检一部刑诉〔2019〕250号 

  被告人武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322********0014,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山西省文水县**镇**村人,现住本村。2019年9月3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文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文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30日14时许,被告人武某某在文水县**镇**村村东的一个饭店吃饭饮酒。当日16时42分,武某某酒后驾驶晋****五菱牌轻型普通货车回其在**镇**村的门市,途经**路段时,被文水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应急中队民警查获。经山西晋龙司法所鉴定,从送检的武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85.8mg/100ml。经登陆《全国交通管理综合信息查询系统》查询,被告人武某某驾驶的车辆检验有效期至2017年8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查获经过、常住人口详细信息等书证;被告人供述与辩解;司法鉴定意见书;相关照片、视频光盘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武某某醉酒后驾驶超过检验有效期限的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文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旭平

2019年12月26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其处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光盘贰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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