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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武某某危险驾驶案)_庄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庄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庄检公诉刑诉〔2020〕174号

被告人武某某,男性,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7261997********,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平凉市庄某某,住甘肃省平凉市庄某某**镇**村**社**号,农民,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1日被庄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1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庄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9月28日02时许,武某某醉酒后驾驶新A*****号小型普通客车沿**街由南向北行驶途中,车辆行驶至庄某某***门前路段时,与停靠在道路西侧王某某所有的沪C*****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庄某某公安交警大队认定,武某某应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经甘肃科诚司法鉴定所鉴定,武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9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等;2.证人王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武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甘肃科诚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5.现场勘验笔录;6.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武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庄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麦长

2020年12月3

                                      

附件:

1被告人武某某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869081****;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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