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正检一部刑诉〔2020〕414号
被告人武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121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井陉县**村,现住石家庄市鹿泉区**小区**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9日被正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6日被正定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正定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日14时许,被告人武某某酒后驾驶冀A3****号车行驶至羊曲线新元高速桥下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武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49.84mg/100mL,系醉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信等;2.证人证言:证人母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5.其它证明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武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武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雪娇
2020年8月24日
附:
1.被告人武某某现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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