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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武某某危险驾驶案)_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莱芜检一部刑诉〔2020〕21号

被告人武某某(曾用名武某甲),男,1970年**月**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709191970********,大专文化程度,济南市钢城区**管理局保卫科副科长,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济南市钢城区**街**号**号楼**单元**室,现住济南市莱芜区**花园小区**号楼**单元**室。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于2013年9月11日被原莱芜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第二大队罚款壹仟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的行政处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25日被济南市公安局莱芜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莱芜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7日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委托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其间,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2月7日至2020年2月21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18日15时,武某某酒后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莱芜区汶源大街由东向西行驶至**花园路**街交汇处)时,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交警莱芜区大队的执勤民警查获。民警现场对武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191mg/100ml,后带其到济南市**医结合医院抽取静脉血液。经济南市公安局交通物证鉴定所检验,武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4.6±5.7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被告人基本情况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等;2.鉴定意见:济南市公安局交通物证鉴定所乙醇含量检验报告;3.视听资料;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武某某的讯问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武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延忠

2020年2月12日

附:

1.被告人武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现住址,联系电话:1850634****;

2.本案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光盘叁张;

3.山东金**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某某,联系电话:1866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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