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武某某危险驾驶案)_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珠检一部刑诉〔2020〕110号

被告人武某某,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402********1536,汉族,专科文化,工作单位:武汉**医药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路**号**栋**房,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栋**号***户。因**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7日被衡阳市公安局珠晖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衡阳市公安局珠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武某某**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12月7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从宽处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了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1月4日19时许,犯罪嫌疑人武某某与三名同事在衡阳市珠晖区**路“**”饭店吃晚饭,期间饮用约两杯药酒。21时27分许,武某某在明知自己饮酒的情况下,驾驶湘******小型汽车载一名同事去**路“**酒店”休息,行驶至珠晖区**路**南门路段时,与正在停共享电动车的行人阳某某发生碰触。阳某某报警,交警到达现场后进行检查。因武某某严重醉酒导致神志不完全清醒,无法进行现场呼气式酒精测试,民警将武某某带至九二二医院抽取血液样本,再将武某某带至珠晖区交警大队进行醒酒,后在其神志稍微清醒时进行酒精呼气测试,结果为209mg/100ml。经鉴定,武某某血液样本中乙醇含量检测结果为268.99mg/100ml。2020年11月9日,武某某赔偿阳辉医药费和财物损失费七千元,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2.鉴定意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以上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武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之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武某某的刑事责任。武某某在案发现场等待,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过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积极赔偿行人财产损失,取得谅解,可以从轻处罚;武某某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根据《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二)项规定,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武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武某某有悔罪表现,如其符合社区矫正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二)项之规定,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对武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廖建平

检察官助理:王小芳

2020年12月15日

附件:1.被告人武某某被取保候审于其居所;

2.公安侦查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