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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武某某危险驾驶案)_阳泉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阳泉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阳城检二部刑诉〔2020〕153号

被告人武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302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无业,户籍地山西省阳泉市**区,租住在阳泉市**。2020年1月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阳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24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阳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0日23时左右,被告人武某某酒后驾驶晋C****1号小型轿车,沿本市**国道由北向南行驶至**矿附近路段时,与相对方向徐某某驾驶的晋C****1号小型轿车相接触肇事,致车辆受损,造成道路交通事故。交警四大队民警到达现场调查过程中发现武某某有酒后驾驶机动车嫌疑,后民警将武某某带至阳煤集团总医院抽取血液并送检。经司法鉴定:从送检的武某某血液中检出酒精含量为208.4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及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武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造成交通事故,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武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将被告人武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鑫

检察官助理:贾珍珍

2020年5月20日

附件:1.被告人武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山西省阳泉市**。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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