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晋中市太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太检二部刑诉〔2020〕47号
被告人武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429197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省**市**区,住**市**区**镇**街**号,系农民。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1日被晋中市公安局太谷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晋中市公安局太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8日21时46分左右,被告人武某某醉酒后驾驶号牌为晋K****2的小型汽车行至凤仪街东海北路口,被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酒精呼气检测,两次结果为141mg/100ml、146mg/100ml。经鉴定,被告人武某某的血液酒精含量为112.2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鉴定意见;
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武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武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晋中市太谷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帆
2020年11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市**区**镇**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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