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古交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古检一部刑诉〔2020〕59号
被告人武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3231982********,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吕梁市交城县**镇**村**号,现住山西省吕梁市交城县**镇**村。因犯合同诈骗罪,于2014年5月26日被山西省交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20000元,被告人武某某不服向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同年12月9日被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7年5月3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7月1日被古交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14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山西省古交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武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1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与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5年11月,郭家梁村委会与古交钢铁厂狐偃山铁矿签署了郭家梁村委会和古钢矿区关于开采9号坑的补充协议书,矿属编号为东崖底铁矿段9号坑口。2013年停产,开采手续过期,至今没有复产。2018年被告人武某某认识被害人胡某某后,武某某称古交市常安乡郭家梁村书记李某甲是其妹夫,能够承包郭家梁村古钢东崖底铁矿开采工程。2018年11月22日在古交市巧克力快捷酒店,武某某与胡某某签订了“铁矿开采合同书”,武某某代表甲方以“甲方古钢集团东崖底铁矿现有的开采条件”与胡某某代表的乙方达成铁矿开采协议,并收取胡某某250000元安全保证金。而郭家梁村委会从未委托武某某对外承包古钢东崖底铁矿任何坑口的开采权。2019年1月11日武某某退还胡某某20000元,2019年4月10日武某某退还胡某某170000元,剩余的60000元自己挥霍。
2020年7月8日被告人武某某前妻彭某某与被害人胡某某达成赔偿谅解协议,退还、赔偿胡某某100000元,胡某某出具了谅解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受案登记表、被告人的常住人口信息、抓获经过等;2.证人证言:李某甲、李某乙、徐某某询问笔录;3.被害人胡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武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合同过程中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胡某某60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武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武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古交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朝辉
检察官助理:苏鹏程
2020年10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武某某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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