敦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敦检二部刑诉〔2020〕2号
被告人武某某,男,195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703195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市**区,住河北省***市**区**大街**号,北京某某公司法人代表。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诈骗罪、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经敦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7月4日被敦化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敦化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武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诈骗罪、伪造、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19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9月4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3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2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29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2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6年 4月,被告人武某某同敦化市政府签署了"中韩科技产业园项目投资协议书",在未取得开发区内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划许可的情况下,明知自己没有履行能力,谎称取得了土地使用权,对外签订施工合同发包工程骗取保证金。骗取孙某某、王某某工程保证金人民币100万元。骗取贾某某工程保证金人民币100万元人民币。骗取陈某某工程保证金25万元。
2、2017年7月,被告人武某某为躲避公安机关侦查,在网上购买了名为马某某的身份证一张,车驾驶证一本。经公安机关研判为伪造的身份证件。
综上,被告人武某某在敦化市共计骗取施工工程保证金人民币200万元,其赃款用于个人消费、北京公司房租、员工工资、日常花销等支出,涉嫌合同诈骗罪;涉嫌涉嫌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伪造的身份证、驾驶证扣押决定书及清单、扣押物品照片;
2. 机动车驾驶证信息核对、居民身份证信息核对、银行流水、被害人提交报案材料、建设施工合同、银行转账凭证、微信聊天记录、手机通讯记录等,户籍资料;
3.证人郭某某、王某某、金某某、计某某、陈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孙某某、王某某、陈某某、贾某某伟的陈述;
5.被告人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说明,情况说明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武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同他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且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武某某购买居民身份证件、驾驶证可以用于证明身份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买卖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人武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故对其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规定予以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敦化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苗苗
2020年2月13日
附:
1.被告人现的羁押敦化市看守所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8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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