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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武某某妨害公务、危险驾驶案)_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检察院

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白检公诉刑诉〔2018〕23号

被告人武某某,男,生于1976年****日,身份证号62040219760********汉族,大专文化程度,白银市白银区人,无业,住白银区**小区**号楼**单元**室。2017年8月31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白银市公安局白银分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白银市公安局白银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武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1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11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并依法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2月8日2时许,被告人武某某酒后驾驶甘A*****号黑色别克轿车,行驶至**路**宾馆附近与另一辆轿车相撞,造成交通事故;被告人武某某在交警执法过程中,又对民警推搡、辱骂并拳打脚踢,造成民警刘某某眼部受伤,经鉴定刘某某伤情为轻微伤,被告人武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22.8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住院病历等书证;2.证人苏某某、高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白银市白银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武某某无视国法,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公务,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百七十七条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金池

2018年1月22日

附:

    1.被告人武某某现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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