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西未检一部刑诉〔2020〕155号
被告人武某某,女,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2021981********,回族,大学本科,企业工作人员,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路**号**栋**单元**层**号,住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号楼**室。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6月22日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1日,经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2日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逮捕。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武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武某某于2020年6月5日,从北京回到西安。6月21日15时许,西安市未央区未央宫街道办司法信访科牛某某与科室人员孙某某,青门社区副主任史某某等人到西安市未央区文景雅苑1号楼810室武某某家。被害人牛某某向被告人武某某表明身份,并出示相关疫情防控文件及隔离人员名单,根据街道办防疫指挥部要求,对从北京中高风险地区返陕人员进行居家隔离。被告人武某某情绪激动、态度恶劣,继尔谩骂疫情防控工作人员,据不配合工作人员的解释和规劝,在疫情防控工作人员和两名公安民警在场的情况下,用手扇了被害人牛某某左脸一巴掌,造成被害人牛某某面部软组织损伤和眼镜损坏。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材料、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
2.抓获经过;
3.户籍信息;
4.提取笔录;
5.辨认笔录;
6.被害人陈述;
7.犯罪嫌疑人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武某某,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蒋承民
2020年8月17日
附:1.被告人武某某现被羁押于西安市未央区看守所。
2.案卷叁册和光盘肆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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