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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武某某妨害公务案)_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朝检公诉刑诉〔2020〕626号

被告人武某某,男,1991年**月**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4341991********,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路**园**栋**单元**号,现住同户籍地。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月2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2日经本院批准,于当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武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武某某于2020年1月18日0时许,在北京市朝阳区三里屯凯富大厦东北门门前,酒后滋事后拒不配合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潘家园派出所民警刘某某(男,40岁,北京市人)工作,对刘某某进行辱骂、殴打,经鉴定不构成轻微伤。后被告人武某某被当场抓获,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证人证言,书证,鉴定意见,视听资料,被告人武某某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武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宋迎新

2020年3月30日

附:

1. 被告人武某某现被羁押于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2. 全部案卷3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量刑建议书》2份;

6. 无扣押、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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