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武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5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22日23时许,被告人武某某因醉酒在本市罗湖区布心加油站无故踢踹他人被深圳市公安局东湖派出所民警带至派出所进行处理。到东湖派出所后,该所值班民警李某和学警张某某在检查室对被告人武某某办理留置手续;期间,被告人武某某趁其不备,突然冲到民警李某身前,用右拳击打李某的面部。随后,被告人武某某被民警控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民警李某被打部位照片;2.书证:被告人武某某人员身份详细信息、东湖派出所值班安排、工作证明等;3.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鉴定文书;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录像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武某某以暴力的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武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武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常建中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深圳市罗湖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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