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武某某妨害公务案)_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吴利检一部刑诉〔2020〕298号

被告人武某某,女,生于1993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5202011993********,汉族,贵州省六盘水市人,大学文化,家住吴忠市利通区**园**号楼**单元**楼**室,无业。2020年7月23日,因阻碍执行职务被吴忠市公安局利通区分局行政拘留九日并处罚款500元。2020年8月19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吴忠市公安局利通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7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吴忠市公安局利通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武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等各项诉讼权利义务,和认罪认罚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2日22时许,被告人武某某等人在吴忠市利通区沸点酒吧消费过程中因茶水质量和结账等问题,与该酒吧老板发生纠纷,后公安民警到场对双方的纠纷进行了调解处理。民警离开后,被告人武某某一方人员因不满意民警的处置结果,遂又谎报警情称沸点酒吧发生打死人的事件,民警再次到达现场发现报假警后,遂决定将被告人武某某一方人员全部带回派出所进行调查处理。在民警将被告人武某某带离沸点酒吧过程中,被告人武某某拒不配合,并对民警实施推搡、撕扯衣服和用脚蹬踹的行为,导致民警孙某某右腕关节皮肤软组织损伤,辅警李某某、马某某腹部、面部皮肤软组织损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害人陈述;2、证人证言;3、书证;4、视听资料;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武某某以暴力袭击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武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武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武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决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付强

2020年10月27日

附:

1、被告人武某某现取保候审;

2、移送本案卷宗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光盘2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