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检刑诉〔2020〕00000044号
被告人武某某,性别: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102197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路**号。因犯抢劫罪、盗窃罪,于2001年10月15日被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于2007年5月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月6日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20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武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6日13时许、11月18日15时许、11月20日16时许,被告人武某某在其位于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路**号家中,容留罗某某吸食毒品海洛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现场检测报告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罗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现场检测报告书;
5.辨认笔录:现场辨认笔录、人员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武某某妨害社会管理秩序,二年内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建议判处被告人武某某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春
2020年3月25日
附:
1.被告人武某某现羁押于贵阳市云岩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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