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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武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溆检公诉刑诉〔2020〕4号

被告武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224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怀化市溆浦县**镇**街**组,住湖南省怀化市溆浦县**镇**街**街**巷**室,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经溆浦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4日被溆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容留他人吸毒罪,经溆浦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8日被溆浦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溆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武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2日至29日,吸毒人员陆某某来到被告人武某某在溆浦县**镇**街**街**巷**室的家中暂住,期间被告人武某某先后六次容留吸毒人员陆某某在其家中吸食甲基安非他明(冰毒),具体如下:

1、2019年11月22日晚上9时许,被告人武某某在其家中一卧室内容留陆某某吸食甲基安非他明(冰毒)一次;

2、2019年11月25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武某某在其家中一卧室内容留陆某某吸食甲基安非他明(冰毒)一次;

3、2019年11月25日晚上,被告人武某某在其家中一卧室内容留陆某某吸食甲基安非他明(冰毒)一次;

4、2019年11月26日下午,被告人武某某在其家中一卧室内容留陆某某吸食甲基安非他明(冰毒)一次;

5、2019年11月26日晚上,被告人武某某在其家中一卧室内容留陆某某吸食甲基安非他明(冰毒)一次;

6、2019年11月27日晚上,被告人武某某在其家中一卧室内容留陆某某吸食甲基安非他明(冰毒)一次。

2019年12月2日,被告人武某某在接受公安办案人员询问时,主动供述了其在家中容留陆某某吸食甲基安非他明(冰毒)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证人陆某某、文某某的证言;

溆浦县公安局做的现场勘验、辨认、指认等笔录;

相关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武某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建议对被告人武某某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勇

2020年1月9日

附:

1.被告人武某某现被羁押于溆浦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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