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雁检二部刑诉〔2020〕528号
被告人武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431198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咸阳市武功县**镇**村**组,现住西安市高新区**村**号**楼**室,2020年6月4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武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日、10日、17日,武某某三次在其租住的西安市雁塔区沙井村房间内,容留吸毒人员宋某某,以溜冰的方式共同吸食冰毒。2020年6月3日凌晨,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民警分别在西咸新区沣东新城高窑村(合并村为蔺高村)、西安市雁塔区沙井村附近将宋某某、武某某抓获,经尿检,二人尿检结果呈冰毒阳性,武某某对其多次容留宋某某在其沙井村租住房内吸毒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租房信息等书证;
2.证人宋某某、杜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武某某的供述;
4.鉴定意见:尿液检测报告;
5.扣押清单、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且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武某某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被告人武某某具有以下量刑情节:如实供述,故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颖
2020年7月7日
附:
1.被告人武某某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
2.卷宗2册,光盘2张,零散材料15页,认罪认罚从宽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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