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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武某某容留卖淫案)_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武检二部刑诉〔2020〕239号 

被告人武某某,女,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12221963********,汉族,群众,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天津市武清区**镇**村**区**排**号,现住址武清区**街**小区**号楼**室。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5月15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并由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执行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武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1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武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武某某于2020年5月11日上午及同年5月13日凌晨,在天津市武清区杨村街广厦道东头北侧一无名店内,以牟利为目的,分别容留张某某向刘某甲进行卖淫,容留刘某乙向霍某某进行卖淫。

被告人武某某于2020年5月15日下午,在上述地点,以牟利为目的,容留陈某某向吴某某进行卖淫。后民警赶赴现场,将正在进行卖淫嫖娼活动的陈某某、吴某某及被告人武某某等人当场查获。被告人武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微信信息及收款记录照片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陈某某等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武某某供述及辩解;4.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武某某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容留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武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武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武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孙颖

                                      20201112

                          

附件:1. 被告人现在处所:被告人武某某现在武清区**街**小区**号楼**室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及《取保候审决定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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