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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武某某寻衅滋事、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案)_宣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宣化区人民检察院

宣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宣化区院公诉刑诉〔2017〕40号

被告人武某甲,女,195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7211955********,汉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县**镇**村,现住宣化区**路**号院**号楼**单元**号。2013年5月18日因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行政拘留5日;2013年12月25日,因到非信访接待地区上访,被张家口市公安局宣化分局行政警告;2014年1月13日,因到非信访接待地区上访,被张家口市公安局宣化分局行政拘留五日;2014年12月23日,因到非信访接待地区上访,被张家口市公安局宣化分局行政拘留十日;2015年7月28日,因到非信访接待地区上访,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被张家口市公安局宣化分局行政拘留七日;2015年8月19日,因同其家人围堵县政府大门,影响政府办公秩序,被张家口市公安局宣化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6年1月1日,因到非信访接待地区上访,被张家口市公安局宣化分局行政拘留十日;2016年1月30日,因到非信访接待地区上访,被张家口市公安局宣化分局行政拘留十日;2016年4月13日,因到非信访接待地区上访,被张家口市公安局宣化分局行政拘留十日;2016年6月13日,因到非信访接待地区上访,被张家口市公安局宣化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6年9月12日被张家口市公安局宣化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6年10月17日被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张家口市公安局宣化分局执行。

本案由张家口市公安局宣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武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12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6年12月1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7年1月2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7年2月2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1、2015年4月20日9时许,被告人武某甲以其姐姐武某乙被杀一案长期不能侦破为由与其他3名上访人员聚集在原宣化县政府大门口,封堵政府大门。其中武某甲将自己的自行车横放在政府大门中间,与其他3名上访人员手拉手封堵政府大门,后又拿出一条白布拴在政府大门两侧,拦截过往的工作人员、办事群众、车辆。直至当天下午2点,被告人武某甲才自行离开。期间造成政府各个科局工作无法进行,大量群众围观。

2、2015年4月21日上午9时20分许,由于之前的诉求未实现,武某甲等4人再次封堵原宣化县政府大门。其中被告人武某甲身穿孝衣,拦阻过往的车辆、工作人员、办事群众直至当日上午11时。期间造成政府工作无法进行,大量群众围观。

(二)寻衅滋事罪

1、2015年9月2日,武某甲以不给买手机,就去天**等敏感地区上访为由,向被害人郭某某索要手机一部。负责大仓盖镇维稳的党委副书记郭某某由于担心武某甲大阅兵期间到天**等敏感地区上访,遂花850元为其购买蓝色的中信手机一部。

2、2015年10月29日,十八届五中全会期间,武某甲以不给买手机就去北京上访为由向被害人郭某某索要貂皮大衣一件。后郭某某为了安抚武某甲,为其花1400元钱购买黑色皮衣一件。

3、2015年11月20日,省委巡视组进驻宣化区上谷宾馆,武某甲在上谷宾馆闹事,为了安抚武某甲,当时被害人负责上谷宾馆维稳工作的副镇长乔某某为其花599元购买手机一部。

4、2016年8月31日,杭州G20峰会期间,武某甲又以不给东西就去北京或杭州等敏感地区滋事为由,索要苹果平板电脑。被害人郭某某又花2590元购买苹果平板电脑一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彼岸图牌黑色皮衣一件;2.宣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出具的证明,宣化区信访局出具的情况说明,张家口市公安刑警支队出具的情况说明,通话记录,搜查笔录,扣押清单,扣押决定书,大仓盖镇政府出具的情况说明,宣宇通信器材经销部出具的销售收据,销售单,俊河通讯提供的销售收据一张,阳原国际裘皮城销售凭证两张,行政处罚决定书,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破案报告,户籍证明信等书证;3.证人裴某某、杨某某、任某某、王某甲、翟某甲、郝某某、王某乙、张某甲、安某某、霍某乙、田某某、李某甲、杨某某、李某乙、张某乙的证言:4.被害人郭某某、乔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武某甲的供述;6.宣化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意见;7.原宣化县政府大门2015年4月20日、21日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武某甲参与他人封堵原宣化县政府大门,致使政府机关的工作无法进行,造成了严重损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武某甲,以不给东西就上访为由,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宣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吕新玉

2017年3月1日

附:1、被告人武某甲现被羁押于张家口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卷宗材料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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