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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武某某寻衅滋事案)(公开版)_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检察院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上检一部刑诉〔2020〕29号

被告人武某某,曾用名武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1061989********,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路**号院**号楼**单元**号,住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路**号院**号楼**单元**号,无业。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10日被郑州市上街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决定,于2019年12月20日被郑州市上街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上街分局新安路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武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2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1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于2020年4月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9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5日3时20分许,在郑州市上街区**路**牛肉拉面店门口,被告人武某某喝酒后无事生非,与被害人赵某某发生口角纠纷,并对赵某某进行随意殴打。在被害人张某某和被害人刘某某劝阻时,武某某无故又对刘某某、张某某进行殴打,致使刘某某、张某某、赵某某三人受伤。经郑州市公安局上街分局法医鉴定中心鉴定,刘某某的面部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2019年12月10日,被告人武某某在其父亲的劝说陪同下,主动到郑州市上街区公安局新安路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逮捕通知书、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到案经过、破案报告、辨认笔录、变更被害人身份信息材料、接受证据材料清单;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赵某某陈述;被害人张某某陈述;被害人刘某某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武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鉴定文书、鉴定意见通知书;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同步讯问录音录像、现场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武某某酒后无事生非,随意殴打他人,并致其中一人轻伤二级,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武某某在其父亲劝说陪同下,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建杰

检察官助理:张丽

2020年5月20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在处所: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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