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固检一部刑诉〔2020〕258号
被告人武某甲,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证号码3403231977********,汉族,初中文化,城镇居民,住固镇县**镇**路**号。曾因寻衅滋事于1998年4月14日被蚌埠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三年;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6年11月2日被固镇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曾因犯赌博罪于2007年11月11日被固镇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曾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3年10月28日被固镇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曾因吸食毒品于2015年1月17日浙江省慈溪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同年1月28日被强制隔离戒毒二年;曾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3月21日被固镇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22日被固镇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固镇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固镇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侦查机关以被告人武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1日23时许,武某甲饮酒后,想到大约三十年前自己家曾与邻居魏某甲家发生纠纷这件事情时,顿感生气,为了发泄情绪,被告人武某甲便从家中持匕首至魏某甲家,用匕首朝魏某甲身上捅、划,造成被害人魏某甲腹部、腰部、臀部等部位共八处刀伤。2020年6月22日经固镇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被害人魏某甲的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匕首一把;
2.证人徐某某、武某乙、朱某某、魏某乙等人证言;
3.被害人魏某甲陈述;
4.被告人武某甲供述与辩解;
5.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6.固镇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辨认笔录;
7.监控视听资料;
8.其他证明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武某甲为发泄情绪,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武某甲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固镇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黎明
2020年8月3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固镇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壹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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