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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武某某寻衅滋事案)_榆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榆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榆检刑审刑诉〔2018〕541号

被告人武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702********,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晋中市榆次区,住**乡**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晋中市公安局榆次分局决定,于2018年7月5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8月10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晋中市公安局榆次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武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在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12月29日,被告人武某某、魏某某(已起诉)、刘某某(已起诉)、李某某(在逃)在榆清公路边发现散落有焦炭,后张某某驾驶的半挂货运车到达现场,收拾自己散落的焦炭,被告人武某某、魏某某、刘某某、李某某四人上前阻止,并发生口角,随后四人殴打张某某致伤。经鉴定张某某多部位软组织损伤,已构成轻微伤;其右侧第8、9、10肋骨骨折,已构成轻伤二级。案发后双方就民事部分已调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武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榆次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高鹏飞

2018年10月22日

附: 1.被告人武某某现羁押于晋中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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