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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武某某寻衅滋事案)_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隆检公诉刑诉〔2020〕156号 

被告人某某男,198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628198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隆化县,住隆化县******号,2014年1月26日曾因故意伤害罪,被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现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隆化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2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隆化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19年12月30日被隆化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隆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2020年2月24日、同年5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3月25日隆化县人民检察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2020年4月8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被告人武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五、六月份,被告人武某某酒后通过“碰瓷”的手段在**村董某某家门口阻拦邹某甲驾驶的三轮车通行,以将其撞伤为由对邹某甲进行了殴打、恐吓,并向邹某甲硬要人民币4000.00元,后在邹某乙、黄某某等人帮忙说和下,邹某甲给付了武某某人民币一千元。

2018年秋天的一天,被告人武某某酒后在**村**沟沟口公路路段无故阻拦王某某驾驶的三轮车通行,并以要去林业部门举报王某某为由,对王某某进行要挟、恐吓,王某某为了驾驶三轮车不再被其阻拦,被迫托付邹某乙帮忙说和,后给其卖了一条红河烟了事。

2019年以来,被告人武某某酒后先后多次以要在村委会装死及躺在村委会撒泼的行为手段,向村委会索要低保、贫困户待遇,其行为严重扰乱了**村村委会的办公秩序。

2019年10月份的一天,犯罪嫌疑人武某某酒后拦截邹某乙拉秸秆的车辆,并以不让邹某乙拉秸秆的车辆通过其家门口道路为由向邹某乙要人民币2000.00元钱,在武某某的恐吓下,邹某乙被逼无奈给了武某某1000.00元。几天之后,武某某又到邹某乙家中通过恐吓手段强行要向邹某乙出售玉米秸秆,遭邹某乙拒绝后,武某某又强行提出向邹某乙借四千元钱的要求,邹某乙因惧怕武某某继续拦截其运秸秆的车辆,被迫给其人民币一千元,武某某拿到钱后,从邹某乙家中离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的陈述;3.证人证言;4.书证;5.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武某某无事生非或借故生非,多次拦截他人,多次强拿硬要他人财物,破坏社会秩序,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武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隆化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蔡向东

(院印)

2020年5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武某某现羁押于隆化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197页,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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