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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武某某寻衅滋事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西检一部刑诉〔2020〕10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200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729200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万全县,住******号,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8日被张家口市公安局桥西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桥西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武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3月09日21时许,被告人武某某伙同郭某某、李某某、钱某某、袁某某(上述四人另案处理)在张家口市桥西区华新园小区2期底商杨子烧烤店与王某某、杨某某、温某某、路某某四人发生口角,后王某某、杨某某、温某某遭被告人武某某等人殴打。经张家口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法医鉴定中心鉴定,杨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王某某伤情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武某某及同案犯郭某某、李某某、钱某某、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2被害人王某某、杨某某、温某某、路某某陈述;

3证人杨某某、安某某证言;

4辨认笔录、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

5法医鉴定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武某某在公共场所,肆意挑衅,殴打伤害他人,破坏公共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文刚

助理检察员:孟令刚

2020年1月16日

附:

1、被告人被取保候审,现住**镇**街**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赔偿申请书二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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