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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武某某寻衅滋事案)_陕西省洋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陕西省洋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洋检公诉刑诉〔2019〕104号

被告人武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3231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汉中市洋县,住陕西省洋县**镇**村**组。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6月5日被洋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洋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武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武某某因家庭矛盾对洋县**镇**村监委会主任武某甲心生怨恨,自2017年-2018年期间,武某某到村、镇、县各级机关反映武某甲在任本组组长期间有以权谋私、侵占集体财产、克扣其劳务工资等问题,要求撤销武某甲村监委会主任一职、开除党籍。经镇、村干部多次调查,武某某所反映的问题均查无实据。武某某见未能达到其目的,认为是**村党支部书记赵某某故意包庇、袒护武某甲,便借事为由多次到村委会大吵大闹,缠闹辱骂武某甲、赵某某,严重扰乱了**村村委会正常工作秩序,在群众中造成了恶劣影响。

1、2017年6月15日上午,**村召开村组干部会议时,被告人武某某到村委会院内辱骂武某甲,趁武某甲蹲在地上帮厨不防备的情况下,用事先预备好的一根龙须草绳勒在武某甲的脖子上,武某甲发现后用双手抓住绳子跑到人多处,后在在场干部群众的拉劝下,武某甲才得以脱身。

2、2017年冬天的一天早上,**村在村上的小会议室召开例会时,被告人武某某来到会场漫骂武某甲,武某某突然跑到武某甲跟前,将其头抱住,准备用嘴咬其耳朵,后被坐在旁边的其他干部拉劝开。

3、2017年冬天,被告人武某某多次在晚上,提铜锣在全村、***街和镇政府院内边敲边对**村党支部书记赵某某和监委会主任武某甲进行辱骂,影响村民休息。

4、2018年12月27日上午10时许,洋县**镇**村正在召开贫困户职业培训会议,被告人武某某到**村村委会找村干部未果,后发现支书赵某某的酷跑内燃机观光车停放在村委会舞台旁边,因自己反映的问题未解决,心中有气,便想把事情闹大才有人管,后从村委会调解室的柜子底下拿出自己事先藏在那里的一根木棒,用该木棒以及从地上捡拾的砖块,将酷跑内燃机观光车的前后挡风玻璃、前大灯砸烂。经洋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涉案被砸酷跑内燃机观光车车玻璃等价值共计3265.10元。

2017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武某某因自己多次向村上反映的问题未得到解决,擅自将**村监委会牌子取下扛回家,经做工作后返还;夜宿村便民服务大厅,经劝说后离开;擅自将村委会大门的铁锁拿回家,经做工作后返还。2018年1月份,被告人武某某认为中国电信洋县分公司移动原本栽在他家门前的一根电杆时未给其打招呼,便将电杆推倒,致使固定在电杆上的分线盒摔坏,导致**村一组部分村民家庭网络中断达四天时间,直接经济损失820余元。2017年6月6日被告人武某某因故意将自己的两轮摩托车横放在**公路**砖厂**路段路中间,试图拦截上级领导车队,反映武某甲的问题,阻断交通,被洋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七日的行政处罚(未执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武某某因无理诉求得不到满足,无事生非,多次在公共场所辱骂他人,严重影响他人工作、生活,情节恶劣;为发泄情绪任意毁损他人财物价值3265.10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洋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秋彤

2019年9月24

附:1.被告人武某某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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