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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武某某强奸案)_文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文安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文安县院公诉刑诉〔2020〕38号

被告人某某,男,1982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525311982********,汉族,受教育状况不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市文安县********胡同**号,住文安县**********号,农民,因涉嫌强奸罪,于2019年9月2日被文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年9月12日经院批准,当日被文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文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武某某涉嫌强奸罪,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三日内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2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至2019年初,在文安县**镇**村武某某的家中及**农场广场附近等处,被告人武某某多次与牛某甲(女)发生性关系。2019年5月24日,经河北省保定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中心司法精神医学鉴定意见认定为:牛某甲在案发时为中度精神发育迟滞,无性自我防卫能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唐某某、牛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牛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武某某的供述;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武某某多次与无性防卫能力的被害人牛某甲发生性关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俪玮

2020年1月21

附:

    1.被告人武某某现羁押于文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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