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鲁检公诉刑诉〔2017〕73号
被告人武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423********9039,汉族,大专毕业,农民,住鲁山县**乡**村**组。因涉嫌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2016年12月19日被鲁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2017年1月2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鲁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鲁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武某某涉嫌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犯罪,于2017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3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7月16日,被告人武某某从他处购买一套“伪基站”设备。截至案发时,武某某利用该“伪基站”,先后在本县张店乡、让河乡、辛集乡等地,向附近移动电话用户群发广告短信共计168208条,有效阻断手机用户168208个,严重扰乱了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武某某供述;
2、证人常某某、杨某某等证言;
3、鉴定意见;
4、现场勘验笔录、侦查实验笔录;
5、视频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武某某擅自使用伪基站向移动电话用户群发广告信息,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鲁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健桥
二○一七年三月三十一日
附:
1、被告人武某某现羁押于鲁山县看守所;
2、本案卷宗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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