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费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费检一部刑诉〔2020〕191号
被告人武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61987********,汉族,初中文化,山东省平邑县人,务工,住平邑县**镇**村**号。2012年10月26日被本院批准逮捕,2020年5月6日被费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武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7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8月22日至同年8月23日,被告人武某某伙同李某、陈某某、杨某(均已被判刑),驾驶鲁******号“比亚迪”牌轿车,采取持刀威胁等手段,在费县县城内抢劫2次,共抢得现金630元,及价值共计2900元的手机三部。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2年8月22日23时许,被告人武某某伙同李某、陈某某、杨某,在327国道青岛理工大学临沂校区门口路段,抢劫王某某的现金470元、价值500元的白色“三星”牌手机一部。
2.2012年8月23日23时许,被告人武某某伙同李某、陈某某、杨某,在费县**路**段,抢劫赵某某的现金100元、价值1000元的黑色“HTC”牌手机一部,抢劫高某某的现金60元、价值1400元的白色“OPPO”牌手机一部。
侦查过程中,费县公安局已将涉案的黑色“HTC”牌手机、白色“OPPO”牌手机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赵某某、高某某。同案犯李某、陈某某、杨某的亲属已向三被害人退赔抢劫的全部现金。
2020年5月6日,被告人武某某到平邑县公安局地方派出所投案。同年7月16日,被告人武某某的亲属向被害人王某某退赔“三星”牌手机款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费县公安局扣押、发还物品清单,收到条,费县人民法院(2012)费刑初字第558号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被害人王某某、赵某某、高某某的陈述;同案犯李某、陈某某、杨某的供述;被告人武某某的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武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取持刀威胁等手段,抢劫公民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武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洪璋
检察官助理史竹笛
2020年7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武某某现押费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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