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迎检刑检刑诉〔2020〕387号
被告人武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121198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太原市清徐县**乡**街**号,现住址同户籍所在地。2020年7月29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1日被本院批准逮捕;2020年9月2日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武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6日凌晨2时许,犯罪嫌疑人闫某某(在逃)和另三人(身份待查,现在逃)驾驶三辆三轮摩托车在太原市迎泽区解放南路太原市市政工程段,盗窃放在工地上及半安装在污水井上的27套球墨铸铁井盖,并将井盖偷运至万柏林区小王村一路口。犯罪嫌疑人闫某某电话联系被告人武某某驾驶其晋A****7的货运车到万柏林区小王村拉井盖,被告人武某某在明知井盖来源不正当的情况下,仍以每吨2700元的价格按废钢收购该四人盗窃的球墨铸铁井盖,共给闫某某等人7100元。后被告人武某某将该批球墨铸铁井盖以7550元出售于杜某某获利450元。经太原市迎泽区价格认定中心价格认定,被盗27套球墨铸铁井盖价值14150元。破案后,被盗井盖均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武某某明知是赃物并收购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武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丰学敏
检察官助理:樊丰琴
2020年11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武某某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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