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菏牡检公刑诉〔2019〕1128号
被告人武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01198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菏泽市开发区,现住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号楼**层西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6月7日被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分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16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武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1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月6日16时许,在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菏兰路菏泽**处,赵某某与谢某某因要账发生争执,后被告人武某某伙同赵某某(另案处理)、董某某(另案处理)将谢某某殴打致伤,经鉴定,谢某某的损伤属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2.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分局刑事科学技术大队鉴定书;3.证人赵某某、董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谢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武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张梦然
代理检察员秦辉余
2019年9月23日
附:
1.被告人武某某现取保候审于菏泽市牡丹区**号楼**层西户;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证人(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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