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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武某某故意伤害案)_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检察院

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一部刑诉〔2020〕17号

被告人武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2128196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住镇雄县**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6日被镇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镇雄县公安局于2019年11月15日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镇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武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21日,被告人武某某与邻居袁某某为一只鸡发生吵闹,并用木棒将袁某某打伤,经镇雄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袁某某左桡尺骨中下段骨折,构成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袁某某的陈述;2.被告人武某某的供述;3. 证人证言;4.伤检记录及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武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一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武某某有期徒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镇雄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江昌洋

2020年1月7日

附:

1.被告人武某某现羁押于镇雄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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