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藁检公诉刑诉〔2020〕81号
被告人武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821989********,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市**乡**村**街**号,住本村。2019年8月20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藁城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家庄市藁城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武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4月2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5日晚上被告人武某某在同学家与赵某甲喝酒,喝完酒后说去唱歌,在唱歌路上武某某与赵某甲发生口角,俩人相约“练练”,武某某将赵某甲左眼打伤,随后赵某甲叫来赵某乙将武某某打伤,经鉴定赵某甲的伤情为轻伤二级。被告人武某某系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强制措施文书、调解协议书等书证;2.证人赵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赵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武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藁城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6.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示意图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武某某酒后与他人发生纠纷,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被害人赵某甲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京辉
检察官助理:侯寓晗
2020年5月26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武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