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武某某故意伤害案)_河北省行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行唐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行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行检公诉刑诉〔2020〕133号 

  被告人武某某,女,197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3371972********,汉族,群众,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行唐县,住****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27日被行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4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行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武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5日13时许,被告人武某某在行唐县**乡**村**车间内与被害人赵某某发生口角,后双方发生打架,武某某将赵某某打伤,经鉴定,赵某某的伤情系轻伤二级。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赵某某的住院病历、和解协议、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曹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武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行唐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慧

检察官助理:付少雄

2020年5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