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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武某某故意伤害案)_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爱检诉刑诉〔2019〕133号

被告人武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2601197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黑龙江省黑河市爱辉区**号楼**室。2018年6月28日因涉嫌故意伤害被黑河市公安局爱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9日被黑河市公安局爱辉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19年6月28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黑河市公安局爱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武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6月28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武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高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22日18时许,被告人武某某在黑河市爱辉区“美食家”烧烤与朋友吃饭,遇到被害人高某某(男,43岁)等人。期间,武某某与高某某因琐事发生口角,后武某某用玻璃扎啤杯将高某某头部打伤。经法医鉴定:被鉴定人高某某外伤致头部软组织开放性损伤属轻伤二级。

经侦查,2018年6月28日,被告人武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武某某户籍证明,被害人高某某户籍证明,破案经过,情况说明等;

2.证人袁某某、宁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高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武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黑河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意见;

6.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武某某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武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武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对其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姜慧博

                                  201989

附:

1.被告人武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黑河市爱辉区。

2.案卷材料一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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