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临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公诉刑诉〔2020〕80号
被告人武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1305351994********,汉族,初中文化,务农,群众,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河北省临西县**乡**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5日被临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6月18日经本院批准,于6月19日被临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临西县公安机关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武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3月07日晚,被告人武某某与其妻子受害人柴某甲、岳父柴某乙三人因家庭琐事产生争执而动手打架,在打架过程中武某某用剪刀捅伤柴某甲左胸背部、左右肩胛骨等部位及柴某乙肩部。经临西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鉴定,柴某甲胸部损伤系轻伤二级;柴某甲肩部损伤系轻微伤,柴某乙肢体损伤系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作案工具照片、被害人衣物照片;2.书证:证据保全决定书、柴某乙和柴某甲的住院病历及诊断证明、户籍证明等;3.证人证言:证人武某某、车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柴某甲、柴某乙的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武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7.其它证明材料: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证明。
本院认为,被告人武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汉芳
2020年9月1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武某某现羁押于临西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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