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相检一部刑诉〔2020〕3604号
被告人武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淮北市,公民身份号码3406021988********,汉族,小学文化,住淮北市杜集区**镇**行政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29日被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5日被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武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9日9时许,被告人武某某在淮北市相山区**路**广场地下停车场内因琐事和女友被害人刘某某发生争执,随后武某某使用刘某某的手机将刘某某面部砸伤。2019年10月23日23时许,被告人武某某在淮北市相山区**路**广场**洗浴中心三楼因感情琐事和刘某某又发生争执,随后使用工作台里的塑料板凳将被害人刘某某殴打致伤。经淮北市公安局刑事科学研究所鉴定,被害人刘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2020年11月19日,被告人武某某与被害人刘某某已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刘某某的谅解。
2020年11月29日,被告人武某某接到公安机关电话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前科情况核实证明、到案经过、谅解书等相关书证;
2.证人王某某证言;
3.被害人刘某某陈述;
4.被告人武某某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武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武某某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武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陶丽
检察官助理:李凯旋
2020年11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武某某现在其处所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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