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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武某某故意伤害案)_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澄检一部刑诉〔2020〕2692号 

被告人武某某199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110811992********,汉族,初中文化,江阴**快递临时工,住江阴市**镇**路**号(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许昌市禹州市**乡**村**组)。被告人武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8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5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武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武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武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武某某因女友马某甲经常到棋牌室打牌且与茆某某在一起而心生怨恨,在2020年8月7日下午得知马某甲又在打牌后,为吓唬马某甲,于当日晚上21时许,先至江阴市**镇**路**号**超市购得菜刀一把,随后赶至**路**号棋牌室内,与女友马某甲发生争吵后,假意持刀砍马某甲。在场一起打牌的王某某及被害人茆某某上前劝架欲将被告人武某某拉出棋牌室,被告人武某某迁怒于拉住其左手的被害人茆某某,并右手持刀朝茆某某脸部挥砍,致茆某某面部和肢体部受伤(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被告人武某某于案发当日投案自首。案发后,被告人武某某已赔偿被害人茆某某人民币80000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菜刀照片);

2.江阴市公安局收集、制作的人口基本信息、刑事案件侦破经过、收条、谅解书等书证;

3.证人王某某、马某乙、马某甲、李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茆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武某某的供述;

6.江阴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鉴定书;

7.江阴市公安局制作的勘验检查及辨认笔录;

8.江阴市公安局调取的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武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一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涉嫌故意伤害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武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武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永春

 2020年12月28日

附:

1.被告人武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江阴市**镇**路**号。 

2.全部案卷材料。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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