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襄州检刑诉〔2020〕53号
被告人武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个体,出生地湖北省襄阳市,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路**号,住东津新区**“襄汇烟酒”。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27日被襄阳市公安局东津新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襄阳市公安局东津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武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武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武某某在**新区**附近销售烟酒类商品。2019年8月12日8时许,武某某在其门店旁与“**”酒业工作人员张某甲因酒类销售问题发生口角,双方互相厮打,武某某用拳头对张某甲面部打了一拳,致张某甲右颧骨骨折。经襄阳市襄州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甲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2019 年9月17日,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人武某某赔偿张某甲各项损失共计3.2万元。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调解协议、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冯某某、张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张某甲陈述;4.襄阳市襄州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5.被告人武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武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聂晓莉
2020年1月15日
附:
1.被告人武某某现居住于东津新区**“襄汇烟酒”。联系电话:1398630****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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