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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武某某故意伤害)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20〕772号 

  被告人武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301199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吕梁市**街道**街**号**,因故意伤害嫌疑,于2019年12月19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3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武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18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武某某与女友邴某某等人在宝安区西乡街道***烧烤店喝酒吃宵夜,期间被告人武某某与女友发生争吵,被告人武某某拿起桌上啤酒瓶往邴某某砸去,酒瓶没砸到邴某某,但啤酒瓶碎裂后割伤坐在隔壁的被害人廖某某嘴部,致使被害人左下唇穿通伤,牙折2枚、露髓,经鉴定为轻伤二级。民警接报案后赶赴现场将被告人武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和辩解;2.被害人陈述;3.证人证言;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笔录;6.试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武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被害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丽华

2020年3月16日 

附:

1.被告人武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随案移送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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