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武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18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武某某与女友邴某某等人在宝安区西乡街道***烧烤店喝酒吃宵夜,期间被告人武某某与女友发生争吵,被告人武某某拿起桌上啤酒瓶往邴某某砸去,酒瓶没砸到邴某某,但啤酒瓶碎裂后割伤坐在隔壁的被害人廖某某嘴部,致使被害人左下唇穿通伤,牙折2枚、露髓,经鉴定为轻伤二级。民警接报案后赶赴现场将被告人武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和辩解;2.被害人陈述;3.证人证言;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笔录;6.试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武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被害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李丽华
附:
1.被告人武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随案移送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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