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濮阳市台前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武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8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武某某雇佣**村村民荆某某的挖土机将台前县**路**面粉厂南**小区的进出道路损坏,该道路为生活小区居民集资修建,长41米,宽5.7米,厚12公分,材质为沙子石子混凝土,经台前县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被损坏的地面价值1972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武某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李学恒
检察员:付秀丽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台前县看守所。
2.本案侦查卷宗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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