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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武某某故意毁坏财物案)(公开版)_台前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台前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检一部刑诉〔2019〕68号

被告人某某,曾用名武模忠,男性,195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9271955********,汉族,农民,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台前县,住台前县**镇****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7月22日被台前县公安局传唤到案,同日被刑事拘留。我院批准,于2019年9月5日被台前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濮阳市台前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武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8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武某某雇佣**村村民荆某某的挖土机将台前县**路**面粉厂南**小区的进出道路损坏,该道路为生活小区居民集资修建,长41米,宽5.7米,厚12公分,材质为沙子石子混凝土,经台前县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被损坏的地面价值1972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武某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台前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学恒

检察员:付秀丽

2019年8月30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台前县看守所。

2.本案侦查卷宗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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