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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武某某法狩猎案)_阿巴嘎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阿巴嘎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阿检公诉刑诉〔2018〕68号

被告人武某某,别名**,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132196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大同市大同县,住内蒙古锡林郭勒盟阿巴嘎旗**苏木,因涉嫌非法狩猎罪,经阿巴嘎旗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17年11月3日被阿巴嘎旗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狩猎罪,经阿巴嘎旗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17年11月10日被阿巴嘎旗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非法狩猎罪,经阿巴嘎旗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8年10月10日被阿巴嘎旗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阿巴嘎旗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武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18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0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11月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于2017年10月份被告人武某某使用扣网的方法多次猎捕百灵鸟,于2017年11月2日在被告人武某某家附近的废弃土房内查获百灵鸟72只。经鉴定,被告人武某某猎捕的动物为[蒙古]百灵。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无犯罪记录证明、户籍证明、情况说明等书证;2.证人许某某、朱某某、王某某、李某甲、李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物证鉴定书;5.现场勘验笔录、扣押笔录;6.网具一套、竹竿两根等相关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武某某非法狩猎72只百灵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阿巴嘎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满都日娃

2018年11月14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原居住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单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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