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五检刑诉〔2020〕227号
被告人武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40322********849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现住安徽省五河县**镇**村**庄**号。被告人武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6日被五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五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武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8日15时许,被告人武某某驾驶牌号为皖******号“黑豹”牌轻型普通货车,沿老京福线由南向北行驶至黄桥北路段时驶入非机动车道内,与沿非机动车道由南向北刘某乙载刘某甲的两轮电动车相撞,造成刘某甲死亡、刘某乙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五河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武某某承担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2019年12月16日,被告人武某某到五河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事故处理中队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机动车行驶证等书证;
2.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安徽天平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安徽天正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五河县交通管理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5.五河县公安局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
6.归案经过等其他证明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武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武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蒋艳菲
2020年6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武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安徽省五河县**镇**村**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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