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甘肃省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06月03日下午,被告人武某某在平南王坡村李某某家饮酒后去平南镇街上看戏,在看戏的过程中又和李某某饮酒,当晚22时30分许,被告人武某某无驾驶证驾驶自己的甘E****号牌两轮摩托车(车后座载着李某某),从秦州区**镇出发沿省道***自西向东行驶至**镇**村路段时,与同向行驶的王某骑的两轮自行车(车后座载于济某)发生追尾事故,导致两车受损,四人均受伤的交通事故。2019年6月3日22时44分接“110”报警后,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郊区交警大队干警到达现场,得知事故中受伤的人已经被送往天水市第一人民医院,2019年6月3日23时50分,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郊区交警大队干警赶到第一人民医院对被告人武某某的血样进行了提取,经天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所送武某某的血样中检出酒精成分,酒精含量为117.86mg/100ml。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郊区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武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人武某某的行为属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并且无证驾驶。案发后,被告人武某某已经赔偿二名被害人经济损失共计19800元,并取得了二名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10报警受理单,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供述,到案经过,扣押物品清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鉴定意见,现场指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收条及谅解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武某某无驾驶资格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形成了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拘役,并处罚金,被告人武某某无驾驶资格驾驶驾驶机动车,从重处罚,但其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又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从轻处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故建议判处被告人武某某拘役四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刑事速裁程序依法判处。
此致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宋菊香
2020年5月12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共92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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