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袁检刑诉〔2020〕595号
被告人武某某,女,****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302********0522,汉族,大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小区,现居住于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路**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犯有妨害公务罪,2020年5月13日被宜春市公安局袁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5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宜春市公安局袁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武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6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武某某与王某某系夫妻。2020年5月11日晚上,被告人武某某(身处南昌)与王某某电话吵架后表明其要来王某某位于袁州区**路**小区的家中。为防止被告人武某某与其打架等原因,其家人在当日21时许报警,民警熊某某、李某某出警到达现场。
当晚21时47分许,被告人武某某来到王某某家中,民警熊某某、李某某在现场并表明警察身份后,被告人武某某用手扯王某某的衣服,并且从包中拿出一把水果刀朝王某某刺去,民警熊某某、李某某看到该情况后上前制止并将其水果刀夺下,在民警夺刀的过程中被告人武某某一直反抗并且咬伤了民警熊某某、李某某的手臂。经宜春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熊某某、李某某的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等书证;证人王某某等人的证言;民警熊某某等人的陈述;被告人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执法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武某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致两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武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娇
(院印)
2020年6月23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碟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调查评估意见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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