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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武某某涉嫌盗窃案件)(公开版)_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焦山检一部刑诉〔2019〕60号 

被告人武某某,女,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8211993********,汉族,大专毕业,无业,住焦作市解放区**路**小区**号楼**单元**号。因涉嫌犯有盗窃罪,于2019年4月28日被焦作市公安局定和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于2019年5月28日被焦作市公安局定和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0日经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19年12月12日被焦作市公安局焦南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焦作市公安局定和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武某某涉嫌盗窃,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2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月至4月,被告人武某某多次窜至焦作市山阳区**广场**层**号商铺集合服装店内将被害人赵某某店内衣服偷走。经焦作市山阳区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盗衣服价格为5451元,被盗衣服已发还被害人,被害人已谅解武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前科证明、谅解书;2、被害人赵某某陈述;3、辨认笔录;4、证人李某某证言;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武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武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武某某拘役四个月缓刑七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金凤

代理检察员:李海珍

2019年12月24日 

附:

    1.被告人武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焦作市解放区**路**小区**号楼**单元**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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