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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武某某涉嫌贩卖毒品案)(公开版)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襄垣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襄检刑检刑诉〔2020〕188号

 

被告人武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 公民身份号码:1404231987********, 汉族,初中文化, 无业, 住襄垣县**小区**单元**室。2015年因贩卖毒品罪被襄垣县人民法院判处三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5000元,依法追缴违法所得1400元;2020年6月10日因贩卖毒品罪被襄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5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襄垣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山西省襄垣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武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的一天,被告人武某某以200元价格向梁某某出售毒品一小包供其吸食;2019年7月份,被告人武某某以200元的价格向李某某出售毒品一小包供其吸食;2019年12月份、2020年2月份,被告人武某某分别以100元价格两次向韩某某出售毒品两小包供其吸食。

综上,被告人武某某自2018年以来,共向三人四次出售毒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前科劣迹调查表等书证;梁某某、韩某某等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指认、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武某某多次向他人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构成贩卖毒品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被告人武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武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次犯贩卖毒品罪,构成累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应从重处罚。被告人武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武某某三年三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襄垣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张国忠 

检察官助理 张义鹏

2020年9月27日

     

附件:1.被告人武某某现羁押于襄垣县看守所

2.本案侦查卷宗三册共计119页,电子卷宗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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