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武某某,男,195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291955********,汉族,小学毕业,农民,群众,住河南省伊川县**镇**村*组。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9年2月28日被伊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9年3月6日被伊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3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洛阳市伊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武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3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0月份,被告人武某某以食用为目的,在自家门口种植罂粟苗共计680棵,后于2019年2月28日被公安机关查获。经鉴定,武某某种植植物为罂粟科罂粟属罂粟,罂粟属于毒品原植物。该植物已被当场铲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武某某种植罂粟苗照片若干;2.书证:户籍证明及前科证明、归案情况说明、扣押清单等;3.鉴定意见; 4.被告人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武某某非法种植罂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武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武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伊川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倩
附:
1.被告人武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伊川县**镇**村*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起诉书8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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