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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武某某盗伐林木案)_云南省陆良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陆良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陆检一部刑诉〔2020〕104号

被告人武某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228196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陆良县,住陆良县**镇**村委会**村**号,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盗伐林木罪,2020年1月4日被陆良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3月6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并由陆良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陆良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武某某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至2020年01月01日期间,被告人武某某违反国家森林法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到陆良县小百户镇集体林地盗伐林木移栽至自家庭院中。经鉴定,被告人武某某盗伐林木的树种为活立木杜鹃、小叶黄杨、清香木、火棘,数量总计209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口证明、抓获经过、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刘某某、李某某证言;3.被告人武某某的供述及辩解;4.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5.司法鉴定意见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武某某违反国家森林法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盗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武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陆良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俞翠英

2020年3月31日

附:

1.被告人武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57749****)。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卷外补充材料3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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