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平定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刑刑诉〔2020〕2号
被告人武搏,小名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于山西省文水县**乡**村,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文水县**乡**村,居民身份证号码1411211996********,汉族,初中文化,现住山西省文水县**乡**村。2019年9月1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平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8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平定县看守所。
本案由山西省平定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武搏涉嫌盗窃罪、放火罪,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盗窃
1、2019年9月1日下午,被告人武搏到平定县**镇**村李某甲家,翻墙入户,盗窃一张身份证、一部华为手机、VIVO一部手机(两部手机价值人民币389元)。案破后,被盗手机已追退失主。
2、2019年9月1日至8日的间一天晚上,被告人武搏到平定县**镇**村李某乙家,翻墙入户,未盗得财物。
3、2019年9月5日,被告人武搏到平定县**镇**村田某甲家,翻墙入户,盗窃一个飞天虎牌充电宝(价值人民币28元),案破后,被盗充电宝已追退失主。
4、2019年9月5日下午,被告人武搏到平定县**镇**村朱某甲家,翻墙入户,盗窃一部酷派手机(价值人民币71元)、一盒云烟。案破后,被盗手机已追退失主。
5、2019年9月5日下午,被告人武搏到平定县**镇**村朱某乙家,翻墙入户,未盗得财物。
6、2019年9月11日上午,被告人武搏到平定县**镇**村李某丙家,翻墙入户,未盗得财物。
7、2019年9月13日凌晨,被告人武搏到平定县**镇**村耿某某家,翻墙入户,盗窃现金918元、银行卡三张、VIVO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552元)。案破后,被盗手机、银行卡、现金、身份证已追退失主。
8、2019年9月15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武搏到平定县**镇**村田某某家,翻墙入户时将田某丙惊醒,武搏将田某丙居住的屋门反锁后逃离,未盗得财物。
综上,被告人武搏盗窃作案8次(其中盗窃未遂4次),盗窃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1958元。
二、放火
2019年9月1日至8日间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武搏到平定县**镇**村李某乙家,翻墙入户实施盗窃,因未盗得财物,遂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将李某乙家点燃,经平定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损物品价值人民币982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打火机、手套等物证;2.立案决定书、嫌疑人归案情况说明、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扣押、返还物品清单、情况说明、死亡销户证明、话单明细等书证;3.证人朱某丙、朱某丁、郗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李某甲、李某乙、田某甲、朱某甲、朱某乙、李某丙、耿某某、田某丙的陈述;5.被告人武搏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辨认笔录、勘验笔录;8.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武搏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且故意放火焚烧他人财物,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武搏在实施的8次盗窃作案中,其中4次未取得财物,属犯罪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对被告人武搏适用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定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陈园园
2020年1月16日
附:
1.被告人武搏现羁押于平定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物证:手套壹副、打火机壹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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