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怀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怀检一部刑诉〔2020〕16号
被告人武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7281990********,汉族,小学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怀安县,住怀安县**镇**村**街南**排**号。2017年10月被告人武某某因犯盗窃罪被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因涉嫌盗窃罪,经怀安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2日被怀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我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0日被怀安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怀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武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0年2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14日12时许,被告人武某某窜至柴沟堡镇山水沟,采取撬开范某某街门入院,撬开房门入室盗窃,未盗得任何财物后翻墙逃离现场。2019年11月21日13时许,被告人武某某窜至柴沟堡镇旭阳新村,其采取翻墙入院的方式进入冯某某家中后,撬开冯某某家正房门在冯某某家中盗得现金20元,其又翻墙进入张某某家,因未撬开张某某家房门后逃离现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冯某某、张某某、范某某、郭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5.讯问视频光盘、电子笔录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武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怀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贺彦飞
2020年3月13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怀安县看守所。
2.侦查卷壹册、证人名单壹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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